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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關聯審評審批和監(jiān)管工作有關事宜的公告
2019年04月04日,國家藥監(jiān)局發(fā)布了再次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關聯審評審批和監(jiān)管工作有關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原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關聯審評審批和監(jiān)管工作
有關事宜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yī)療器械創(chuàng)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原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了《關于調整原料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審評審批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146號),為進一步明確原料藥、藥用輔料、藥包材(以下簡稱原輔包)與藥品關聯審評審批和監(jiān)管有關事宜,保障原輔包供應及合規(guī)使用,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原輔包與藥品的關聯審評審批可由原輔包登記人在登記平臺上登記,藥品制劑申請人提交注冊申請時與平臺登記資料進行關聯;也可在藥品制劑注冊申請時,由藥品制劑申請人一并提供原輔包研究資料;原則上對原輔包不再單獨審評審批,但仿制國內已上市的原料藥除外。
(二)原輔包在登記平臺登記,方便藥品制劑申請人進行選擇,為藥品制劑產品研發(fā)提供更多支持,同時也避免原輔包所有權人在審評過程中反復提供研究資料,減輕企業(yè)負擔。
(三)原輔包登記人應履行登記人相關義務,維護登記平臺原輔包信息,并對其登記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國內原輔包生產企業(yè)一般應作為原輔包登記人對所持有的產品自行登記。境外原輔包供應商可以直接登記,也可委托1家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作為全權代理人進行登記,登記資料應當為中文。原輔包登記委托人和代理機構共同對登記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藥品制劑申請人申報藥品注冊申請時,使用登記平臺的原輔包資料的,只需提供原輔包的登記號和原輔包登記人的使用授權書。若使用的原輔包未在登記平臺登記,則需要與制劑注冊申請一并提供相應原輔包全套研究資料。
(五)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藥品質量承擔主體責任,對選用的原輔包質量及合法性負責,根據注冊管理和上市后生產管理的要求,對原輔包生產企業(yè)進行管理,保證藥品質量。
(六)監(jiān)管部門對原輔包登記人提交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對登記平臺的技術信息保密。平臺只公開登記品種的基本信息(包括企業(yè)基本信息)和登記狀態(tài)標識。
二、產品登記管理
(七)原輔包按照登記資料技術要求在平臺登記,完成后獲得登記號。其中,原料藥登記按照原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關于發(fā)布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申報資料要求(試行)的通告》(2016年第80號)要求執(zhí)行,并應在登記前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登記按照本公告附件1、附件2執(zhí)行。部分資料不能提供的,在說明理由后予以登記。原輔包登記操作具體要求在藥審中心官方網站公布,并及時更新。
(八)藥品制劑注冊申請與已登記原輔包進行關聯的,藥品制劑獲得批準時,即表明該關聯的原輔包通過技術審評,在登記平臺標識為“A”;未通過技術審評或尚未與制劑注冊進行關聯的標識為“I”。
關聯審評審批政策實施前曾經取得批準證明文件并持續(xù)在制劑中使用的的原輔包,由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將批準信息轉入登記平臺并給予登記號,登記狀態(tài)標識為“A”,可繼續(xù)在原藥品中使用,國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原輔包除外。
(九)仿制國內已上市的原料藥,登記時可以不與藥品制劑關聯,即單獨登記,獨立審評,經審評通過后,登記狀態(tài)標識為“A”,未通過審評的標識為“I”。時限按照現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執(zhí)行。
(十)完成登記的原輔包的基本信息在登記平臺公示,包括登記狀態(tài)標識(A或I)和產品基本信息。產品基本信息包括登記號、品種名稱、企業(yè)名稱(代理機構名稱)、企業(yè)地址、產品來源、規(guī)格、更新日期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十一)已在食品、藥品中長期使用且安全性得到證明的藥用輔料可不進行登記(名單詳見附件3),由藥品制劑申請人在制劑申報資料中列明產品清單和基本信息。但藥審中心在藥品制劑技術審評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要求藥品制劑申請人提供相應技術資料。藥審中心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該類產品名單進行更新。
(十二)藥用輔料、藥包材已取消行政許可,平臺登記不收取費用。原料藥仍為行政許可,平臺登記和技術審評費用按原標準執(zhí)行。
三、原輔包登記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審評藥品制劑注冊申請時,原輔包研究資料不能滿足審評需要的,審評機構應要求藥品制劑申請人或原輔包登記人進行補正。補正資料可以由藥品制劑申請人直接遞交藥審中心,也可由原輔包登記人通過平臺補充完善登記信息。具體工作程序由藥品審評部門制定公布。
(十四)原料藥標識為“A”的,表示原料藥通過審評審批,但不再發(fā)給藥品批準文號,原料藥登記人可以自行在登記平臺打印《藥品注冊批件》《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yī)藥產品注冊證》,用于辦理GMP認證、藥品進口通關等。該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與登記平臺狀態(tài)標識相關聯。
與制劑申報資料一并提交研究資料的原料藥,監(jiān)管部門在制劑批準證明文件中標注原料藥相關信息,可用于辦理原料藥GMP認證、藥品進口通關等。
(十五)原料藥生產企業(yè)申請GMP認證程序及要求按照現行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取得藥品GMP證書后應在登記平臺更新登記信息。
(十六)審評通過的原輔包登記信息可以進行補充完善和變更。原輔包登記信息應當包含場地管理文件信息,具體文件格式另行發(fā)布。原料藥發(fā)生技術變更的,要提交變更申請。原料藥的非技術類變更、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的重大變更和中等變更應及時在登記平臺更新信息。原輔包的微小變更可以在年度報告中一并提交。具體工作程序由藥品審評部門制定公布。
(十七)原輔包的任何變更均需及時告知相關藥品制劑申請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制劑申請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就變更對制劑質量的影響情況進行評估或研究。
(十八)已上市制劑變更原輔包供應商的,應按照《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一)》《已上市化學藥品生產工藝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已上市中藥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一)》及生物制品上市后變更研究相關指導原則等要求開展研究。其中擬使用的原輔包登記狀態(tài)標識為“I”的,應報藥審中心進行關聯審評審批;擬使用的原輔包登記狀態(tài)標識為“A”的,但相應制劑為《上市藥品目錄集》收載的藥品和進口藥品,需要提交補充申請報藥審中心審評,其他制劑變更原輔包標識為“A”的供應商報省局備案。補充申請或備案申請均應提交相關研究資料。
(十九)境外原輔包供應商更換代理機構的,提交相關證明性資料后予以變更(提供境外廠商委托新的代理機構申報的委托書、公證文書及其中文譯本、新的代理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境外廠商解除原代理機構委托關系的文書、公證文書及其中文譯本)。
四、監(jiān)督管理
(二十)各?。▍^(qū)、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獲得關聯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登記狀態(tài)標識為“A”的)按照藥品進行上市后管理,生產企業(yè)需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要求開展認證檢查。
(二十一)各?。▍^(qū)、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制劑企業(yè)的監(jiān)督檢查,督促制劑企業(yè)履行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的供應商審計責任。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生產企業(yè)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各省(區(qū)、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繼續(xù)按原管理要求管理,許可證到期后不再換發(fā)新證,對其生產場地按本公告要求進行管理。
(二十二)各省(區(qū)、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可根據登記信息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使用的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供應商開展有因延伸檢查。發(fā)現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生產存在質量問題的,應要求制劑企業(yè)不得使用相關產品,并對已上市產品開展評估和處置。延伸檢查可由制劑企業(yè)所在地省局組織開展,也可由其聯合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生產企業(yè)所在地省局開展。
(二十三)藥用輔料生產現場檢查按《藥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開展檢查,藥包材生產現場檢查按《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中所附《藥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開展檢查。








